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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纪检监察网 > 廉政动态 > 基层传真 >
县委政法委:“十一条禁令”规范公务用车和警车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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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6-19 来源:县委政法纪工委 点击: 分享至:

  近日,县委政法委、县政法纪工委再次明令“十一条禁令”,切实加强和规范政法部门公务用车和警车的使用管理,树立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是严禁未经批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制式警车标志图案及牌证;二是严禁超编超标或未经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三是严禁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歌厅、舞厅、洗浴、茶坊和餐饮娱乐场所;四是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和警车;五是严禁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理个人牌照或个人车辆办理公务用车、警车牌照;六是严禁非紧急公务使用警灯、警报和违规占道、开霸王车、乱停乱放;七是严禁出借、出租、借用、调换公务用车和警车;八是严禁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带走、变卖公务用车和警车;九是严禁擅自报废、转让、注销、转移和藏匿公务用车和警车;十是严禁醉驾和酒后驾车;十一是严禁一车多牌和违规办理专段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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