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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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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1-2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分享至:

      




1月14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对四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何海涛、朱刚、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莫汝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海涛在担任营山县国土资源局朗池国土所所长期间,未对辖区内一违法占地建房进行查处,致使楼房下的供水主管道爆裂后无法及时抢修,造成县城停水60余小时;同时,其在开发营山县北坝住宅楼期间,向多名干部行贿4.9万元。被告人朱刚在担任白塔片区被拆迁房屋面积测绘工作人员期间,收受贿赂款21万元,先后17次越职为他人虚增拆迁房屋面积,致使国家财产损失973273元。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在担任蓬安县农能办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为蓬安县锦屏沼气模具厂谋取利益。其中,罗凤明单独受贿461680元;三人共同受贿632520元,罗凤明、邓爱民、谢国庆各分得91997.5元。被告人莫汝毅在担任南部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投资股股长期间,在为南充鑫泓公司申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受贿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海涛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考虑其如实供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朱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罗凤明、谢国庆、邓爱民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三人均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分别判处罗凤明、谢国庆有期徒刑九年、四年,判处被告人邓爱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莫汝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金额不大,已退清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是县人民法院开展“百日整治”专项活动的举措之一,目的是打击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在全县干部中营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舆论氛围。为使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该院还邀请了县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报道。同时,县纪委、国土、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及部分群众参加了旁听。 (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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