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检察院向人大代表送发《预防职务犯罪温馨提示》
发表时间:2013-05-15 作者:管理员 来源:营山县检察院 点击: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物资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个人受贿在5000元以上……”,凡有以上情节的国家工作人员都符合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营山县检察院向营山县人大代表送发的《预防职务犯罪温馨提示》中的有关内容。
在今年召开的营山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第三次主席团会议上,有部分分团负责人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向代表中的公职人员发放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资料。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编辑、审定、打印、送发《预防职务犯罪温馨提示》资料。截至目前,
县检察院向全县人大代表中的公务人员送发了《预防职务犯罪温馨提示》资料,收到了较好的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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