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案协审”规范基层办案
发表时间:2013-07-16 作者:管理员 来源:纪检监察报 点击: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出台《恩施市“乡案协审”工作暂行办法》,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规范,有效避免冤假错案或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的发生。
该《办法》规定,“乡案协审”分为初核受理、正式审理、案件处理三个基本流程。初核受理阶段,乡(镇、办事处)纪委在案件调查结束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填制《报送协审案件登记表》,上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正式审理阶段,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明确承办人审理,提出协审意见,与报审单位沟通后形成定性处理建议,制作《案件协审意见书》;案件处理阶段,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将乡(镇、办事处)纪委移送的案卷、《案件协审意见书》等材料一并移交乡(镇、办事处)纪委,乡(镇、办事处)纪委或党委讨论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执纪到位。
该《办法》要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对于一般案件,应在收到乡(镇、办事处)纪委报送协审案件后的7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或重要复杂案件应在30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协审人员会同乡(镇、办事处)纪委人员与被调查人开展审理谈话。 (李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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