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来源要求,拟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征求意见稿还相应明确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独有偶,近日媒体曝光的深圳机关自建的20多处别墅式培训中心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笔者认为,为楼堂馆所立法颇为必要,对于治理楼堂馆所而言,法律法规比红头文件更管用。
政府楼堂馆所主要指的是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实际上,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关于楼堂馆所的文件多如牛毛,却收效甚微。
实践证明,楼堂馆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给楼堂馆所套上“紧箍”。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刚性的法律责任可以克服红头文件弹性过大、责任不清和过于原则化的弊病。
为楼堂馆所立法,套上法治的“紧箍”,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度,既要加强内部监督,更要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监督。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为了使项目建设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将极大地震慑滥建楼堂馆所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过于原则,公开的具体内容、哪些项目应该公开、采取什么渠道公开等都有待进一步具体化,避免选择性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期望行政法规性质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早日出台并切实落地。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