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脱贫攻坚”问责追究办法
发表时间:2016-10-12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近日,营山县通过多次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出台了《营山县脱贫攻坚问责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脱贫攻坚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32种情形,念起了“紧箍咒”。
该《办法》共列出了32项问责情形及范围。其中,涉及脱贫攻坚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14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形5项;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帮扶部门、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对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9项;追究乡镇(部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4项。问责情形包括: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的;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骗取、套取、虚报、挪用、滞留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因工作不力导致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或上级检查验收不合格,贫困村、贫困户无法正常退出的;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的。
《办法》规定:贫困村第一书记在履职期间,因工作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调离原机关单位,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省市管理和垂管部门第一书记受到责任追究的,书面函告所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