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营山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7-07-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宣传部、信访室 点击:
为夯实信访工作责任,健全责任追究链条,近日,营山县纪委出台《营山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促进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统一尺度、分类处置的原则。
《办法》明确责令书面检查,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5种责任追究形式。明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丢失、隐匿、泄露、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调查处理情况未及时向信访人反馈的等13种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规定,把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干部受处理情况记入廉政档案,并向组织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今年以来,对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办理不力的2名乡镇纪委书记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1名乡镇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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