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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3-05-10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分享至:

(中办发[2011]21号  2011年5月23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段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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