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4-08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合同管理,我县近日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办法》详细而明确地规定适用的范围、对象以及行业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针对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发包、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等环节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规划,确需进行更改的,须执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对因设计变更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监察机关视情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二是在项目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对招投标环节,办法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拦标价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必以招标、投标、中标文件为基础签订合同。三是由审计部门对项目的预算、项目实施中的财务运作情况、项目竣工阶段的决算数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资金拨付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四是加强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行为监管,对行业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干预项目监督管理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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